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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我都在馬階定期檢查眼睛。
108年12/27發現眼睛看東西會有一點扭曲,因此台北馬階做檢查。醫生初步判定可能黃斑部有問題,於是在109年01/08安排眼底攝影,02/07回診確定是輕微黃斑部病變。治療方式只有眼球玻璃體注射。
醫生說以我病變部位不在視中心,因此無法申請健保,如果要自費打針治療費用昂貴也不見得有效,因此要我考慮清楚再決定,也可以去別家醫院評估。
經由朋友介紹,02/10我馬上到中國醫藥學院附設新竹分院找陳營山主任。
主任馬上安排所有檢查,發現黃斑部確實有新增血管,但相對沒那麼嚴重,只要不出血不水腫,好好保養即可。
但3月中發現左眼突然有點黑影,於是再度就診,醫生研判是增生血管出血,需要馬上進行眼球玻璃體注射,抑制出血,因此安排03/26進行自費手術。
事後,開始跟新光人壽申請理賠程序,中間一直追問進度,保險公司一直推託要申請各個我看診過的醫院病例。
沒想到從送件開始到日前07/30,新光人壽保險員來電,說【新光人壽無法理賠此手術費用。】
原因在於
一、105年3月14號 汐止國泰的診斷為右眼視網膜裂隙, 左眼玻璃體混濁。
二、台北馬偕診斷104年5月8號,105年3月15號,105年3月28號,106年4月9號 ,有黃斑部病變。
這下好玩啦。
我到底要問醫生是否有醫療疏失,還是要告保險公司偽造文書?
病例上註記的病症,都不是當時我就醫時醫生所告知的,上述就診日期皆為檢查並皆被醫生告知【只是正常退化】而已,連一瓶藥水藥膏都沒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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