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之前,15 歲以下的兒童無實質保險保障
依照現行的保險法,兒童尚未有保護及照顧自己的能力,避免父母及監護人為領取保險身故金而殺害兒童,因此規範 15 歲以下傳統型保單,若兒童不幸身故,只能返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設計,且投資型的商品只能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金。
也就是 15 歲以下的兒童並無法享有真正的身故保障,萬一發生事故時僅能拿回家長所繳的保費,實際並無保險保障分散死亡風險。
普悠瑪事件後,多數立委盼爭取 15 歲以下兒童權益
但在普悠瑪火車事件中,有 5 位不幸罹難的兒童,因未滿 15 歲導致無法獲得旅行平安險理賠 200 萬元的死亡給付。因此多位立委挺身修法,並提出天災、重大意外災害及重大傳染病所導致的死亡,都不是人為可以發生,並沒有道德問題,盼能為 15 歲以下的兒童爭取權益。
修法後,15 歲以下的兒童可獲得最高 61.5 萬的身故金
保險法 107 條修正案立法院已三讀通過, 6 月 12 日生效。未滿 15 歲以下孩童,無論投保多少保額的壽險、意外險,若不幸身故,可賠償的額度為最高 61.5 萬元,而滿 15 歲之後則可賠償全額,不受 61.5 萬元的限制。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案三大原則
(1)即現行保單 7 月 1 日前仍可銷售
現行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給要保人的保單,並未與《保險法》107 條法令的規範相抵觸,因此現行以身故退還所繳保險費的壽險及綜合型商品(含住院醫療、重疾或長照等)仍可繼續銷售。
但 7 月 1 日起有「死亡保障門檻」新規,現行只退保費的舊款兒童保單不合法規,所以仍需要下架。
(2)兒童仍可購買多張保單
如果孩子的第一張保單已滿 61.5 萬元,想再投保第二張以上保單時,要保人必須簽屬同意聲明書,同意未滿 15 歲若不幸身故,超出 61.5 萬元的部分,以退還保費方式賠償,
(3)新兒童保單須具有喪葬費給付
7 月 1 日後的壽險保單,若 15 足歲以下也需符合死亡保障門檻法則,則需提供具喪葬費用的給付內容,並列入通算,即通報合計額度,但考量立法原意及市場需求,家長可藉由此次《保險法》修訂之後,為孩子買到具身故保障的商品,建議先盤點孩子的保險缺口補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