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現行低利率環境下,高儲蓄性質保險商品使壽險業新契約保費快速累積,從而產生資產負債無法配合、保證利率高於投資報酬率、資金去化壓力、國外投資比重偏高與匯率風險等問題,且保險公司承擔之淨危險保額偏低,除偏離保險保障本質外,在IFRS 17下可能產生商品無利潤之情形,不利未來國際接軌,爰檢討上開規定,本次規範重點如下:
調整保險體質,金管會兩大修正重點!
一、訂定「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人壽保險商品之死亡給付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符合一定數值以上,以確保保險業承擔一定之死亡風險,降低人壽保險商品儲蓄成分並提升死亡給付比重,回歸保險保障本質。
二、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 明定人壽保險商品於送審時應符合「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規定。(第15點之3)
- 增訂保險公司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定危險發生率時,應確實瞭解並取得原始資料(含再保公司提供)且不得逕為引用之規範。(第184點)
- 增訂房貸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上限及佣金費用支給方式之規範。(第213點之1)
- 為確保保險商品定價時已合理考量各種通路別之費用,增訂應揭露保險商品各種通路及合作異業之費用結構。(附件二)
- 將保險商品送審利潤測試指標(合約服務邊際不得為負值)納入商品送審規範中,另商品送審時公司應審慎評估保險商品集中度風險並將宣告利率策略納入敏感度測試中,以確保保險商品利潤之合理性並落實執行風控管理機制。(附件二、附表五、附表六)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多銷售保障型及高齡化等利率敏感度低之保險商品,調整商品結構朝向提高保障及降低儲蓄比重方向發展,以提昇國人保險保障、穩健財務結構、償付能力及永續經營;另提醒保險業109年7月1日起執行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時,應注意行銷通路於招攬過程須對保戶詳為說明以避免爭議,同時應強化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加強內部稽核。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附件一、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
附件二、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