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年金法》第40條規定,當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表示,遺囑年金金額從每月3,000元至3,628元不等,以配偶與子女為第一優先,若遺屬中有多人符合資格,可加成給付,最多以50%為上限。
不過,遺囑配偶若想申請年金給付,須符合年滿55歲,且婚姻存續一年以上等資格,但無謀生能力或扶養未成年、25歲以下在學子女者不在此限。另外,配偶每月工作收入若未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月投保金額,只要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續存1年以上,就能申請。
遺屬年金第二順位為父母及祖父母,須符合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月投保金額;第三順位為孫子女,應符合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受被保險人撫養方可申請。
最後一順位為兄弟姊妹,也需被被保險人撫養,並符合未成年、無謀生能力、年滿55歲其中一條件,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才符合申請資格。
經勞保局統計,可能符合遺屬年金追溯補發資格者約有5萬2千餘件(遺屬約7萬3千餘人)。截至108年11月止,勞保局已補發遺屬年金計2,181件,補發遺屬3,328人,補發金額計1億2,611萬1,489元,其中單一遺屬申請補發金額最高達21萬元。衛生福利部表示,此項遺屬年金補發作業無申請期限,但仍提醒符合資格之遺屬儘快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以保障自己的給付權益。相關給付申請書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點擊)下載或向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2-23961266#606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