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症」、「已在疾病」差在哪?保險會理賠嗎?
1.既往症:是指保險契約生效前,曾經罹患過、現正罹患中的所有疾病。
泛指在買保險前,發生過且無論是否痊癒的所有疾病。
▣ 若在投保前有「已痊癒的既往症」,保險同意承保後應當理賠;投保前有「還沒痊癒的既往症 = 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可不理賠 ( 保險法127條 )。
2.已在疾病:投保時「已經罹患且還沒痊癒」的疾病。
依據《保險法》第 127 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故只要是在簽訂保險契約前保戶有已存在且未痊癒的疾病(帶病投保),就算保單已生效,保險公司也可以不理賠這項疾病。
▣ 若在投保前有「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可不理賠 ( 保險法127條 )。
「既往症」、「已在疾病」買保險如何健康告知?
在健康告知範圍內,誠實告知!無論疾病是否痊癒,只要在健康告知的範圍內都要據實告知,以免申請理賠時發生爭議。
健康告知後,核保可能會有什麼情況?
核保 | 說明 |
正常承保 | 可能為非常輕微的體況,保險公司願意與健康體一樣正常承保。 |
加費承保 | 體況沒有嚴重到需要除外,但要增加保費才同意承保。 |
除外承保 | 將部分疾病列出不承保,其餘符合保險範圍的仍享有保障。 |
延期承保 | 判斷目前的體況有一定風險,保險公司需要時間再觀察,無法現在承保。 |
拒保 | 體況超出保險公司可以承受的範圍,故不同意保戶承保。 |
不誠實告知,可能會有什麼情況?
會依《保險法》第 25 條、第 64 條、第 127 條處理:
法條 | 說明 |
《保險法》64條
1.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3.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保險公司發現要保人故意隱匿,且影響到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在契約簽訂2年內得解除契約。 |
《保險法》25條 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因要保人故意隱匿而解除契約,保險公司不需退還保費。 |
《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無論保險公司是否解除契約,對於帶病投保的疾病事項,保險公司可不需理賠。 |
常見爭議:已痊癒、不在健康告知內的既往症,會理賠嗎?
原則上,對於在投保前就「已經痊癒」的既往症因不屬於「已在疾病」,故若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就應當要理賠,但實務上也常發生爭議:
已痊癒的既往症,且在告知範圍內 | 保險公司知情,故依照核保結果給予保障,理賠較無爭議。 |
已痊癒的既往症,但「不」在告知範圍內 | 因不在告知範圍內,故保戶當然不需要告知,但實務上也發生過保險公司對「既往症」到底是否痊癒、與新的疾病是否屬同一疾病有認知上的落差,這時候保戶可以透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來爭取! |
多數健康險有「疾病等待期」,勿抱僥倖心態投保
為了防止民眾帶病投保,除了《保險法》127 條有明確規範,對於「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得不予理賠外,各項健康險也多有設計 30 ~ 90 天的「疾病等待期」限制,規定保單生效後要經過一段時間後發生的疾病,才在保障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