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錯險種
「怎麼可能會買錯險種?」其實這狀況非常常見!原因通常是因為保戶沒看清楚保單內容就匆忙投保,或是業務員銷售時沒解釋清楚造成與客戶之前的資訊落差等等原因,等到需要理賠時才發現,自己以為的保障跟實際的保障差很大!如買了壽險卻想申請住院醫療理賠,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發生,民眾在投保時一定仔細確認自己投保內容,也要定期保單健診好好了解自己的保單,以免傷了身體又沒了荷包。
2、未據實告知
當你在填寫要保書時,是否注意到有一項「身體健康告知欄位」?小心,如果被保人沒有如實告知自身健康狀況、既往病史,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因被保人有故意隱匿、遺漏告知等不實說明,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費率因素,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契約。 即便出險,大多以『帶病投保且未如實告知』理由拒賠。
3、投保時有已在疾病
是指在向保險公司投保前就已經存在的病史,對於保險公司的核保過程會產生影響,影響多寡就必須要看投保時此病症的嚴重程度。
核保依據 | 審核結果 |
如果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無虞,本身無病史,保險公司要承擔的風險降低,因此可以立即承保。 | 正常承保 |
被保人身體狀況到達一定危險程度後,保險公司會在保障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將保費增加原投保費用的10%~100%,可根據加費的結果選擇是否投保。 | 加費 |
保險公司同意核保時,只將身體某個部位的損害或是疾病排除在理賠範圍之內。 | 除外 |
保戶身體狀況危險度過高,保險公司無法以除外或加費條件承保,最後會以拒保處理。 | 拒保 |
4、除外責任
為什麼會有這項條款?主要是保險公司為了預防有心人士利用保險賺取不當利益,因而產生的不賠範圍。例如:被保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駕...等,都是不理賠的。
其他除外的項目大多屬於「非必要性醫療行為」,也就是說,「經醫師診斷,為了治病所做的必要性醫療」,才理賠。特別注意:懷孕、流產、分娩,也是在除外條款內,但是如果是因懷孕造成的疾病、或非自願性剖腹產,則會特別列出理賠項目(仍須以各家保險條款內容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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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除外責任 | 「健康保險」除外責任 | 「傷害保險」除外責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自契約訂立或是復效之日起2年內故意自殺或是自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為犯罪處死或是拒捕、越獄致死或是殘廢。 |
被保險人因為下列原因導致疾病或是傷害而需要住院診療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包括:自殺或是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為非法吸食或是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除因懷孕相關疾病、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必要之剖腹產,且符合條款所列之項目外。)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被保險人因為下列原因導致死亡、殘廢或是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且其吐氣或是血液中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四、因為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患或是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契約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五、因為原子或是核子能裝置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是污染。(契約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是表演時,導致死亡、殘廢或是傷害。(契約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是表演。 |
5、代簽名
被保人年齡 | 行為能力 | 可代簽與否 |
未滿7歲 | 「無行為能力者」,無意識、精神錯亂也屬於此範圍 | 可由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簽,且法定代理人也得在指定欄位上簽名 |
7歲以上,未滿18歲 | 屬於「限制能力行為者」 | 本人親簽,法定代理人也須在指定欄位上簽名 |
超過18歲以上 | 認定有行為能力之人 | 全部都需要本人親簽 |
6、等待期、免責期不理賠
等待期是指投保後的某個期限內,發生理賠條件,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主要用意是防範保戶帶病投保、病症潛伏期所設置,常見於醫療類的險種。 以醫療險來說,等待期多為 30 天,而癌症險的等待期多為 90 天,其他特定的險種等待期也可能超過上述的時間,或沒有等待期的限制。
免責期是指保險公司須觀察被保人的狀況,是否真的已達到需要理賠的條件,有免責期的險種大多為長期照顧險。 免責期內,保戶必須符合理賠狀態,就是長期照顧狀態且未能復原,至免責期滿後(依法規定不得超過6個月)才會給付理賠金。
了解自己的保單,掌握各項保障項目!
了解自己的保單狀況,才能掌握保障內容及理賠與否,許多的理賠糾紛都是因為不了解而造成的!民眾除了應好好了解自己的保單外,若當申請理賠時確實發生理賠爭議也可以透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來爭取!